本文摘要:
最近网上流传一个案例,一个女孩因为特别嫉恨她的舍友,于是指示一个男性朋侪去强奸自己的舍友。没想到这个男性朋侪在深夜潜入女孩宿舍时,女孩的舍友正好去上茅厕了,宿舍中只有该女孩一小我私家在熟睡,男性朋侪认错了人,误以为这就是谁人舍友,于是上去强奸了女孩。 指示他人强奸舍友,却误强奸了自己!那么这个女孩到底有没有组成犯罪呢?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,我们先来看看几个强奸罪与认识错误、主客观纷歧致方面的案例。
最近网上流传一个案例,一个女孩因为特别嫉恨她的舍友,于是指示一个男性朋侪去强奸自己的舍友。没想到这个男性朋侪在深夜潜入女孩宿舍时,女孩的舍友正好去上茅厕了,宿舍中只有该女孩一小我私家在熟睡,男性朋侪认错了人,误以为这就是谁人舍友,于是上去强奸了女孩。
指示他人强奸舍友,却误强奸了自己!那么这个女孩到底有没有组成犯罪呢?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,我们先来看看几个强奸罪与认识错误、主客观纷歧致方面的案例。案例A:某男看到熟睡中的妻子特别漂亮,突然想做爱,于是就去上了床上的女人,效果发现其实是他妻子的孪生姐姐,请问该男有没有组成强奸罪。案例B:某男想强奸她妻子的孪生姐姐,看到大姨子正在床上熟睡,于是就去上了床上的女人,效果发现是他妻子,请问该男有没有组成强奸罪。
案例C:某男想强奸她妻子的孪生姐姐,看到大姨子正在床上熟睡,于是就去上了床上的女人,效果发现是他妻子的孪生妹妹(小姨子),请问该男有没有组成强奸罪。在案例A中,该男没有犯罪的居心,因此主客观纷歧致,虽然造成了法益侵害,可是不组成犯罪。在案例B中,该男客观上没有造成法益侵害(假设他妻子并没有不想做爱),因此不组成犯罪。在案例C中,该男有犯罪居心,事实上也造成了法益侵害,只是由于认识错误,强奸错了人,依据法定切合说,组成犯罪。
(千万注意,认识错误的前提是“有犯罪居心”,在案例A中,由于不存在犯罪居心,因此不能应用认识错误理论)案例D:某女挑拨某男去强奸舍友A,效果某男错上了舍友B,怎么治罪?案例E:某女挑拨某男去强奸舍友A,效果某男错上了某女自己,怎么治罪?在案例D中,某男属于认识错误,某女属于攻击错误,两人都是强奸既遂。(在这个案例中,我们可以认为,某女对于舍友A有直接的强奸居心,对于舍友B应该有间接的强奸居心,也就说,她很想强奸舍友A,可是如果某男强奸错了,强奸了舍友B,也无所谓,该女并没有接纳制止舍友B被强奸的行为,好比让舍友B最近不要回宿舍。
过失的强奸罪不够成犯罪,居心的强奸罪则既包罗直接居心,也包罗间接居心,间接居心的犯罪只有泛起了实际的损害效果才组成犯罪)在案例E中,某男属于认识错误,仍然是强奸既遂。我想这里可以是看法的展示,a看法认为:某女仍然属于攻击错误,也组成强奸罪的既遂,可是这种看法显然存在瑕疵,在实务中是行不通的;b看法认为:机械套用认识错误理论进而认定挑拨犯建立强奸未遂并不行取。本案中实行犯建立强奸罪既遂无疑,但违法具有相对性,挑拨犯不行能自己强奸自己,故可认为相对于挑拨犯而言其系自损,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,不建立犯罪。
c看法认为:某女不行能有“挑拨他人强奸自己”的犯罪居心,因此存在主客观纷歧致,不组成犯罪。这三种看法到底哪一种更好呢?大家可以讨论一下。
(认识错误就是你要干的人不在这里。攻击错误就是你要干的人在这里,你自己打歪了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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